海关总署:进口汽车零部件可先声明后验证

来源:太平洋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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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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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方正式发布2019年第87号公告。据悉,该公告主要涉及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公告内容具体信息如下显示:

  一、对于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报关单位可凭收货人自行出具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按《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后,即可将货物提离口岸。

  二、企业在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后,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补录信息,由属地海关实施100%联网核查,并按海关总署统一布控指令实施货证一致性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允许货物销售或使用。

  三、对于凭《自我声明》申报,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获得《免办证明》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货人应在海关监督下实施退运或者销毁。

  四、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对凭《自我声明》申报后,以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近期更新《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157号公告》中显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经前期试点和风险评估,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在全国海关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涉及CCC认证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海关在检验时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二、对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措施需实施抽样送检的,按照海关实际风险布控指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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