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一位经营个体货运的司机,在车辆维修时,由于维修工人疏忽,一颗螺丝没有拧紧,导致赵某在行驶过程中车辆发生故障。赵某找来朋友潘某与维修厂老板杨某理论,气盛的潘某打伤杨某,潘某帮朋友不成,自己赔钱又坐牢。
每次出远门前,赵某习惯性地要仔细检查货车的发动机、变速箱、刹车系统,2011年11月的一天,赵某在检查货车时,发现货车的变速箱有点小问题,想到第二天要去西安送货,赵某迅速将车开到勉县勉阳镇杨某经营的一汽车修理厂进行了维修。
次日,赵某驾车拉着一车货物去西安。行驶途中车辆发生故障,赵某给杨某打电话。杨某立即派维修工人赶到现场,协助赵某将车辆驾驶返回勉县杨某的修理厂,经检查,杨某表示出现故障的原因系维修工没有将螺丝拧紧,杨某承诺承担因失误造成的维修费用。再次维修期间,赵某从勉县城区配件商李某处取了价值1865元的配件。车辆维修好以后,赵某驾车离开。2014年1月23日,李某打电话要求赵某支付配件欠账,赵某随即到李某配件店处拿到材料清单,随后赵某来到杨某经营的修理厂,要求该厂承担费用。因杨某当时不在,赵某离开。
2014年1月27日,赵某再次来到杨某的修理厂,找到杨某要求其承担配件费用。杨某认为因自己失误造成的维修费用已全部承担,1865元的配件系赵某额外要求更换的,自己不承担,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当日下午4时许,赵某电话约叫潘某再次来到杨某的修理厂,继续要求其承担配件费用。期间,潘某与杨某发生争执,争吵中,潘某拿起修理厂办公桌上的一个纸质记账本朝杨某面部打了一下,杨某抓起身旁的一根擀面杖朝潘某打去,潘某夺过杨某手中的木棒朝其左腰击打后二人离开。
该修理厂工人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处置,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潘某被勉县公安局民警从案发现场传唤至贾旗派出所,潘某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经陕西省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钝性外力至脾破裂属重伤二级;肠系膜挫裂伤属轻伤一级;腹膜后血肿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潘某承担了杨某的全部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外,又赔偿了杨某各项损失合人民币116000元。
近日,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