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和紧固件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如GB/ T 90.2,第3章),本标委会负责对我国“紧固件制造者识别标志”(含经销者识别标志)进行统一协调、确认及公告。经主任委员-秘书处联席会研究决定,现发布“经确认的紧固件制造者识别标志 公告3号”。附件1中“识别标志使用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应予确认,并应受到各方保护。本公告将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标准网(www.standardcn.com)、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网(www.pcmi.com.cn)、华人螺丝网(www.luosi.com)等网上公布,在有关书籍,以及紧固件刊物上刊登。为能及时反映本公告发布后,识别标志动态情况,全国紧标委秘书处将适时发布“公告增补版”,如“公告3-1号”。
对未按期换证,或未经确认,甚至不按标准规定制出识别标志的紧固件产品应当禁止生产、销售及使用。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广大紧固件产品的生产、销售,尤其是使用者予以监督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