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1日,美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修改完善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涉案企业反倾销行政复审中征收反倾销税的实践做法。公告规定,对自被行政复审调查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进口的产品,尽管复审前适用单独税率,但如果在复审中该出口商未向美商务部报告,致使未经过复审审查,则美商务部将指示海关按照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全国统一税率进行清关,不再按照涉案企业适用的单独税率清关。修改后的实践与美对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征税方法一致。该决定自2011年11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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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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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1日,美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修改完善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涉案企业反倾销行政复审中征收反倾销税的实践做法。公告规定,对自被行政复审调查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进口的产品,尽管复审前适用单独税率,但如果在复审中该出口商未向美商务部报告,致使未经过复审审查,则美商务部将指示海关按照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全国统一税率进行清关,不再按照涉案企业适用的单独税率清关。修改后的实践与美对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征税方法一致。该决定自2011年11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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