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对华钢钉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判决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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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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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钢钉反倾销行政复审案终裁结果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上海森傲进出口有限公司(Suntec Industries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Mid Continent Nail Corporation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原告上海森傲进出口有限公司(Suntec Industries Co., Ltd.)对2013年3月18日的行政复审终裁结果不服,认为本公司没有收到行政复审的相关通知,第一次接到通知是一家出口商于2013年3月8日向其发送的一封邮件。由于美国商务部不符合程序通知的要求,因此美国商务部启动行政复审终裁程序违法。   美国商务部认为,行政复审的相关通知已经公布于联邦公告上,海森傲进出口有限公司(Suntec Industries Co., Ltd.)未能按时提交相关申请。另外,上海森傲进出口有限公司没能在终裁结果做出后的30日内提出质疑,而是于2013年4月18日(终裁结果作出后的第31天)直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提出诉讼。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只有在美国商务部和申请方充分履行了向各个进出口商的通知义务,以及申请方(前提是申请方知道涉案进出口商的地址等联系方式)必须在提出申请时向商务部提交涉案进出口商的地址信息后,美国商务部的接收行政复审和启动行政复审的行为才是有效的,本案中,申请方Mid Continent Nail Corporation明知上海森傲进出口有限公司(Suntec Industries Co., Ltd.)的具体联系地址却未能提交。对于上海森傲进出口有限公司而言,其混淆了两个独立的通知,即提交行政复审申请的通知和行政复审立案通知。提交行政复审申请的通知要求申请方应就提起行政复审的请求向上海森傲进出口有限公司通知;美国商务部应就行政复审立案通知公布在联邦公告上,上海森傲进出口有限公司有义务及时关注联邦公告的相关信息和进展。最后,申请方未能通知相关涉案企业不影响美国商务部联邦公告的效力,法院驳回上海森傲进出口有限公司就美国商务部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通知的动议,亦即驳回美国商务部违反正当程序的动议。

        综上,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驳回了原被告双方的动议,并裁决双方于2014年1月6日之前提交进一步信息。

        案件背景:
        2011年10月3日,应Mid Continent Nail Corporation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钢钉启动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0年8月1日~2011年7月31日。2013年3月1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新出口商复审终裁:中国普遍(包括上海森傲进出口有限公司(Suntec Industries Co., Ltd.))税率为: 118.04%。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华钢钉反倾销行政复审案美国政府上海森傲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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