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如何运用贸易防御措施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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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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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贸易防御措施的启动需要基于产业的诉求,即相关产业指控进口存在倾销和/或补贴,并提供证据证明造成了损害或损害威胁。欧盟委员会将对该诉求展开调查,对其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作出认定,计算出救济损害影响所需要的税率水平,并对所实施措施是否符合欧盟的利益作出认定。一旦实施措施,通常为期5年,除非期中复审裁定提前终止措施的,或期终复审裁定延期的。

        欧盟是继印度和美国之后运用贸易防御措施最多的国家(地区),但其对贸易防御措施的适用与其在全球贸易中所占份额相匹配:在评估期内,欧盟的进口占全球进口总量的17.8%(不包括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但启动的贸易防御调查仅占该时期内全球贸易防御调查总数的10.7%,而实施的贸易防御措施仅占9.4%。受影响的欧盟进口量也相对较小:正在实施的措施仅影响了欧盟0.6%的进口。据此测算,并基于可获得的证据支持,欧盟进口占全球进口总量的比重大于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南非,但小于中国、印度和美国,欧盟对贸易防御措施的运用是适度的。

        在2005~2010年的评估期内,欧盟启动了68起反倾销调查和10起反补贴调查,新实施的措施共80项。此外,还启动了79起期终复审调查,其中54起案件的实施期限被裁定延期。与此同时,根据期中复审和期终复审调查,28起案件被裁定终止措施;而根据日落条款,另有75项措施到期终止。正在实施的措施总数(不包括根据反规避调查延期的承诺和措施)从评估期开始时的140项减少至评估期末的117项。

        评估期内,贸易防御措施被广泛运用于农业和工业部门,但涉及化学产品和金属制品的案件最多,而塑料和机械设备领域产品涉案较少。

        从出口国上看,在新启动的78起调查中,共涉及130个国家(地区)。其中,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而中国在所有个案调查中的占比超过1/3。

        在评估期内启动的贸易防御案件,大部分涉及的是工业产品,且主要涉及价格领域的竞争。因此,此类产品很可能吸引来自新兴市场出口商的竞争。评估期内启动的调查中,有83%的调查涉及来自这些国家(地区)的出口商。

 

        贸易防御措施所要体现出的效果是提高价格,以及减少涉案产品的进口量。这也是关税所要起到的作用,因此贸易防御措施与一般的贸易保护很难区分:国内生产商因此受益,但消费者或下游产业却受到负面影响。既然标准经济分析显示消费者或下游产业因关税带来的高价所需付出的成本一般要大于国内生产商因此而获得的利益,那么贸易防御的经济原理就需要关键取决于贸易防御措施所引发的一系列行为是否是反竞争的,或市场扭曲的,或需要提供欧盟产业过度调整的成本。

        贸易防御不是一般的贸易保护:贸易防御具有明确的目标性、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且(在一般情况下)是临时实施的。所有这3个特征都是重要的。贸易防御措施对实务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如企业实行的价格歧视的形式、政府提供的补贴形式等,这意味着经济福利从原产国向欧盟的转移。从全球视角来看,经济福利的此类转移大部分是中立的,因为经济福利是相互交织的。同样地,取消因贸易防御措施引发的一系列行为的做法在大部分情况下也是中立的。与此同时,对进口国生产商损害的救济能够对完善全球经济福利形成干预。最后,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由于存在诸多的进口来源及出口市场,仅对一个或几个双边贸易流量实施贸易防御措施对经济福利的影响有限,因为贸易流量大部分被重新安排(贸易转移及贸易偏转),而并未消失。

        对贸易防御措施动因的审查证实了经济学著作中关于欧盟贸易防御措施原理的一般观点,如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抵制,在实际运用模式中提供的支撑非常有限。仅少量的贸易防御措施案件审查了涉及的定价行为(代表外国企业),而如果类似的定价行为在国内市场出现的,就可能会引起国内竞争机构的干预。因此可以看出,贸易防御措施通常不会对反竞争的掠夺性倾销形成抵制。这也就是说,在部分案件,尤其是那些实施的措施被裁定延期的案件中(通常涉及的是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相关事项表明,贸易防御措施对全球经济中较大的、持续性的扭曲形成了抵制。
 

欧盟紧固件贸易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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