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东盟商机 积极扩大机械基础件出口

来源: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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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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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2005720日开始实施

 

  我国政府于20041129日与东盟签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规定从20057月起,双方对7000多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降税,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这将显著地促进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并对双方经贸关系的发展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协议规定中国在2010年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6个国家,将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并建成自由贸易区。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4个东盟新成员,将享受多于上述65年的过度期,至2015年与中国实现自由贸易。

 

  目前文莱、马亚西亚、缅甸、新加坡已经完成了对《货物贸易协议》的国内审批程序,印尼、泰国也将于近期完成该协议的审批程序。中国与上述国家将从720日起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菲律宾、柬埔寨、老挝和越南将在完成国内审批程序后,与中国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二、双方将产品分为三类

 

按照《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双方将产品分为正常产品、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

 

  正常产品是指双方都认为可以降税的产品,包括绝大部分机械基础件:

 

  一般敏感产品是指双方认为在前期降税存在一定困难的少数产品,如家用电器(空调器、洗衣机、吸尘器、彩电、照明器材等)。东盟部分国家还将发动机、少数工程机械、铜制绕组电线、部分农具列为一般敏感产品;我国提出的一般敏感产品有:汽车零部件、公路牵引车、非柴油大客车、重型卡车、汽车底盘、油船、集装箱船、散货船、滚装船、浮船坞等;

 

  高度敏感产品是指需要在较长时间内保留比较高的关税税率的产品。东盟多数国家都将部分汽车、摩托车及关键零部件列为高度敏感产品,并保留50%的关税;我国提出的高度敏感产品有:部分数字电视机、柴油客车、轿车和轻型客车等。

 

  协议还规定,只要一方提出某一产品需要列入敏感产品,则就可以成为双方的敏感产品,执行同一关税税率。

 

  三、降税步骤

 

  协议规定,中国与文莱等东盟6国的正常产品2012年关税降为零;一般敏感产品2012年降至20%2018年降至0-5%;高度敏感产品2015年降至50%

 

  柬埔寨等4国的正常产品2012年降为零,一般敏感产品2015年降至20%2020年降至0-5%;高度敏感产品2018年降至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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