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致函我驻泰使馆称:其已收到泰国业界要求对原产自中国的H型钢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申请。该案原审于2002年10月作出终裁,反倾销税率为27.81%。2008年10月,经过期终复审,泰方决定维持措施,有效期为3年,至201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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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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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6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致函我驻泰使馆称:其已收到泰国业界要求对原产自中国的H型钢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申请。该案原审于2002年10月作出终裁,反倾销税率为27.81%。2008年10月,经过期终复审,泰方决定维持措施,有效期为3年,至201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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