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钉作出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终裁,裁定青岛众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Qingdao Denarius Manufacture Co., Ltd) 的倾销幅度为34.14%。
2007年7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钉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170055、73170065和73170075。2008年6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00%~118.04%。2009年3月20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新出口商复审。2010年1月15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38.13%。
WTO小知识:什么是新出口商复审
新出口商复审是反倾销行政复审的一种。新出口商是指在原始反倾销调查期(Original period of investigation)内并未向调查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由于新出口商在原始反倾销调查中无法与调查机关合作,因此其向调查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只能按原始调查终裁确定的“其他税率”来缴纳反倾销税,这使新出口商无法向调查国出口或使其出口变得极为困难。所以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应给予新出口商以机会,根据其实际出口情况,为其确定单独的反倾销税率。
提出新出口商复审申请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要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第一、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第二、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不得与出口国中该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任何出口商、生产商有关联关系;第三、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必须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后向调查国实际出口过被调查产品(欧盟规定: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具有不可撤消的必须向欧共体出口重大数量的被调查产品的合同义务时也可提出新出口商复审申请)。
与其他形式的反倾销行政复审相比,新出口商复审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新出口商复审调查只审查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的倾销幅度,而不涉及国内产业的损害情况;第二、在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期间,不得对来自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的相关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主管机关可要求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提交保证金);第三、新出口商复审应在加速的基础上开始和进行。
WTO“反倾销协议”第9.5条,专门就新出口商复审作了规定。该规定是指导WTO各成员方制定相应国内立法的基本准则,各成员方以此为基础,制定了本国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