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兰州紧固件厂厂长曹征义,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与他人签订购房协议,将属于本厂职工的3套住房售出,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和购买彩票。昨日,西部商报记者获悉,曹征义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近7万余元,已构成贪污罪,被安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利用职务之便公房私卖
原兰州紧固件厂厂长曹征义,在担任该厂厂长期间,私自与他人签订购房协议,将本厂职工的3套住房出卖,收取的房款用于个人消费和购买彩票。2007年4月,厂子经营出现了严重的亏损,职工工资无法按时发放。而就在此时,身为厂长的曹征义,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厂其他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失踪,此举引起了厂子的混乱。恰在此时,与曹征义签订了购房合同的购房者也找到了厂方索要已交过款的房子。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厂里其他领导很是疑惑,因为厂方并没有对外出售过房屋。此事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才明白,原来在厂其他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曹征义私自与客户签订购房协议,将职工的房子私自出卖,且将房款私吞,为了追回损失,该厂领导向安宁区检察机关报案。
构成贪污罪被判刑四年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征义在担任兰州紧固件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对外签订购房协议,先后于2005年10月至11月收取购房人贺某购房订金2万元,张某购房款7万元,廖某房款10万元,共计19万元,除支付诉讼费7万余元(该厂与其他单位的民事官司),借给李某5万元外,其余近7万元未上交单位财务,而是据为己有。鉴于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征义身为国家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采取收账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近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曹征义身为国家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但曹征义有自首情节,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为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依照《刑法》之规定,曹征义因犯贪污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