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浙江省《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出台,该《意见》在税负、扩股时限等方面给予了小额贷款公司更大的发展空间。
“政策来得十分及时,我们将考虑扩股。”昨天,海盐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韦国柱介绍说,受政策限制,公司成立至今一直很“谨慎”,“扩股后,不仅放贷量扩容了,税负也将明显减轻。”韦国柱认为,这份意见明确了“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持股可由原来的20%增持至30%”,将使得在银行与民间借贷的“夹缝”中生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更大发展空间。
来自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的数据显示,今年前四个月,我市12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8亿余元。“为实现风险可控,我们的业务只能以短期贷款为主,超过6个月期限的尚未涉足。”某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据他介绍,在经营上如此谨慎,主要是因为政策规定“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贷款额不超过50万元的客户,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以及资金来源较为单一。
《意见》明显为小额贷款公司松了绑。根据《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可允许其提前半年按规定程序增资扩股,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应低于原注册资本的1倍,而且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开展借贷业务,但身份属于非银行金融企业,不能享受银行金融机构的待遇。对此《意见》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以新的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这意味着今后各地政府、部门在为其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将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按普通工商企业缴纳,税项包括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另外利息收入的三成需缴税。《意见》明确: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和附加税、印花税,以及其缴纳的所得税归属省以下地方部分,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此外,《意见》对单户小额贷款额度作了适度调整,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原为5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