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国有企业负责人若再对技术创新不“上心”,将很有可能在业绩考核中“落马”。7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就要开始施行。多项实质性条款为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保驾护航”,成为其中最大的亮点之一。昨天下午,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副司长胡志坚在专题报告会上为本市科技工作者详细解读了新《科技进步法》的修订思路及相关制度。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将“企业技术进步”单独列为一章,强调了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规定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技研发机构、高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胡志坚解释说,目前我国科技创新系统失效的原因有很多,从制度的角度来说,企业之间创新合作少、产学研合作制度不匹配等,导致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性不高、难以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为此,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了三大措施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税收优惠《科技进步法》规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的企业、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可享受税收优惠。
资本市场《科技进步法》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国家还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
业绩考核《科技进步法》要求,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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