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依据美1930年关税法第703(a)与733(a)部分规定,对中国输美环形碳素管线管产品开始进行反补贴和反倾销损害初步调查,以确定是否有合理的迹象表明,美国国内产业受到被指控获得政府补贴并以倾销价格对美出口的中国环形碳素管线管产品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美国国内产业建立受到其实质阻碍。
除非美国商务部依据1930年关税法第702(c)(1)(B)或732(c)(1)(B)部分的规定延长立案时限,否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必须在45天内,即于2008年5月19日前对本案作出损害调查初步裁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于初裁后5个工作日内(即于2008年5月27日前)将初裁结果通知美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