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德国柏林最新消息,欧洲紧固件分销商协会21日致函欧盟,针对欧盟对中国境内紧固件企业反倾销调查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协会对欧洲工业紧固件协会提交的书面起诉材料的可信性提出质疑,并称中国紧固件出口对欧洲紧固件市场不构成威胁,此举将最大化危及欧洲分销商及其员工的利益,对欧盟市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欧洲紧固件分销商协会表示,从中国进口的紧固件产品与欧洲本土生产的产品不存在同质性,所涉反倾销产品除了极少部分,其他的都已经不再在欧洲厂家大量生产了。据他们了解,欧洲大厂家都反对采取反倾销关税,提起诉讼的欧洲厂家是否占到EU总产量的25%值得怀疑,原告是不是真的占到总生产厂家的50%也无从证实。
协会称,欧洲工业紧固件协会以印度为参考国家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是不合适的,来自中国国内贸易活动的发票能够证实,中国紧固件产品倾销是不存在的,他们所了解的中国企业产品价格都严格遵守了市场经济原则。目前欧洲市场作为大规模生产的商品都依赖进口,如果对中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这将导致失去中国这一大的贸易合作市场,而没有任何一个出口贸易市场将具备中国如此大规模的生产能力,由此将带来欧洲商品短缺的危险,从而影响到欧洲的相关产业,如汽车,机械和建造业。
欧洲紧固件分销商协会认为,欧盟反倾销的这一举措并没有以欧共体的普遍利益为出发点,考虑和权衡社会产业,工业用户,进口商,分销商和最终消费者各方面的利益,协会将提交申请参与听证会,以便最大程度地参与到整个事件的流程中去。
附:针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几类钢铁紧固件而采取反倾销的2007/C 267/11号通知(英译版)
点击下载:通知.doc
柏林.2007年12月21日
尊敬的卡尔女士:
紧固件分销商协会是德国批发商与外贸联盟的成员。本协会联合了来自德国、丹麦、荷兰及瑞士等国家的47家紧固件分销商,250多个分销机构遍布全球,共占了联邦德国90%的成交量,大约20亿欧元。
考虑到如此巨大的交易量,我们就欧洲工业紧固件协会提交的书面起诉做出如下反应:
一、进口货物与欧洲本土生产的紧固件不存在同质性。
列入反倾销名单的产品有CN7318-1290;-1491;-1499;-1559;-1569;-1581;-1589;-1590;-2100和-2200。
这些产品,这些正调查的产品基本上都是大批量生产的。据我们所知,除了CN7318-1569;-1581和1589,其他的都已经不再在欧洲厂家大量生产了。
即便这些产品由欧洲厂家经营生产,有很多也是经过欧洲厂家特许使用商标在亚洲生产的。这可以从进口总量和欧盟国内生产总量的对比中得到证实。按照CN编码分类比较,可以发现相对EU国家总的消费量,EU生产总量只占了极小的比例。(可复见原告书面陈词174页关于所占市场份额的解释)
因此,在进口货物与EU境内生产的货物的竞争中,只有编号为CN-1569;-1581;-1589的货物竞争比较厉害。
二、采取反倾销的法律条件
根据《反倾销基本法》第四章第5条的规定,一起诉状,假如得到超过50%的EU生产厂家的支持,或者得到生产总量至少占EU生产总量25%的生产同质产品的厂家的支持(出口量不计),就可以受理。
我们认为,那些提起诉讼的厂家是否占到EU总产量的25%值得怀疑。因为我们所了解的大厂家都反对采取反倾销关税。我们曾经要求欧盟委员会组织这些反对者填写问卷调查。而且,相关的抽样调查问卷已经提交给了委员会。
因此,原告说他们占有26.7%的市场份额并得到了占市场份额8.4%的厂家的支持,这些数据是不精确的,不可以作为证据。因为原告是匿名的。
同样,原告是不是真的占到总生产厂家的50%,也无从证实。在此,我们也必须强调以下事实:我们曾要求反对起诉的厂家提交相关的证据给欧盟委员会。据我们所知,目前Reisser, Menschel, Arnold, Schmid, SWG Schraubenwerk Gaisbach 和Boellhoff 等生产厂家已经做出了回应。
同时,意大利的原告有允许使用他们的商标在EU境外大规模生产这些产品。因此,在计算市场份额时,也要考虑把这部分“非欧盟产品”从市场份额中减去。
三、倾销
倾销的前提是出口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而此次调查的期间为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a) 标准值
原告以印度为参考国家,用以支持他们在书面诉状156页中所提到的国内价格。我们已经讨论过,把印度作为一个类似的对象来参考一点都不合适。
我们在这份文件里附加了一些发票,这些发票可以代表中国国内的贸易活动,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印度的价格跟中国的国内价格偏差还是很大的。关于在进口商取样期间检查的出口发票,这些来自中国国内贸易活动的发票能够证实:倾销是不存在的,至少这次牵涉进来的公司都没有。而且,据我们所知,与我们打交道的这些公司都严格遵守了市场经济原则。
因此,尽管中国正处于一个过渡期,但是来自国内的发票都能证实那只是补偿成本的收费, 产品的价格都是严格遵守市场经济原则的。
b) 出口值
诚然,作为诉状的根据,出口价格并不是很明确,虽然如此,还是可以通过三方公式计算出来,包括利用标准值和所谓的“倾销差额”。因此,对于CN Code 73181589, DIN931来说,出口的价格应该是0.63欧元/公斤左右。
这样的低价格在中国是很容易达到的,并且由于制造容差,还有一定的保留,即某些产品不能通过机械方式结合在一起。这类产品只能卖给技工,而不是工业部门。由于质量原因,这类的产品也不可能跟印度的产品相比,而像这类的廉价产品在那里也是没有的。对于那些按照欧洲标准来生产的产品,出口的价格最少是0.70欧元/公斤,这在中国也是合适的。
c) 调节标准值和出口值以作为暂时的贸易根据
在调节标准值和出口值的时候,必须要充分考虑到短期信贷和出口交易的结。与国内的贸易活动相比,出口交易是不允许现金折扣的,并且,欠款支付的风险是由买家提供的对应证券来补偿。此外,出口交易中资金支出的成本要远远高于国内贸易,因为资金重置的时间要比国内贸易长得多,存货销售率也提高了。这一点也可以放在“第四点 损失里的第三小点价格过低”里面出口交易继续使用更大的集装箱,相反,中国和印度的国内贸易都频繁使用小的集装箱,因为这里没有相对照的批发市场下部结构。
四、损失(2000-2003)
当一个特定的商业分支处于一个经济和财政状况不景气的社会时,或者经济和财政状况相对于倾销前继续退化时,往往会出现重大的损失。倾销控诉者并没有证实这种情况的存在,因为:
a) 在控诉的第177页,控诉者自己也指出在过去的3年里采购价格上涨了17%。
b) 除此之外,控诉者的生产量也增加了8%(控诉的第172页)
c) 尽管控诉者在181页提到利润减少了16%,但是他们并没有在别的地方提到实际的利润。因 此,在积极的经济环境下,这些控诉者的利润很有可能增加了5%甚至更多。由于市场份额和销售并不会一直保持稳定,而是会慢慢增加,因此任何人都不能来假定一个损失,因为在一般的实践过程中,都运用了贸易保护手段。我们可以进一步假设控诉者能够继续达到委员会要求的最低差额。 从这方面来说,3年里减少16%的利润并没有带来任何的损失,因为这符合一般的规律,那就是更多的销售量,更少的利润。
这个结论可以通过以下对于剩余损失标准的驳斥来证明:
材料损失标准:
1. 对欧盟涉嫌倾销的进口的加大
控诉者自己也详细阐述了从中国进口产品数量的加大是由于台湾地区的生产向大陆转移。但是,生产的转移更像是台湾的生产商们在开发中国相对的价格优势,而不是中国大陆经济政策下的不公平贸易。
2. 倾销进口中的价格发展
控诉者在控诉的167页比较了中国和非欧盟国家的价格,这没有任何的用处,因为出口的货物是完全不一样的,它们都是归入到相同的海关编码。中国出口低质量的产品,而印度则出口高质量的产品尤其是汽车工业相关的。
控诉者在167和168页提到的从中国进口产品价格的大跌落,应该改为美元的贬值,因为大多数的贸易都是以美元为基础进行的。这里价格的跌落也要归因于中国国内钢铁价格的下降,而中国钢铁价格的下降则是由于生产力的大量过剩造成。
3. 与欧盟经济部门提供的同类产品相比,倾销性质的进口产品引发了大幅度的价格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大幅下降或明显阻挠了价格上升, 反之亦然。
就我们所知的市场,第150页描述到的价格削弱不能反映关于质量10.9和12.9,CN代码为7318-1569-1581和- 1589的产品的现实状况。与波兰生产的欧盟产品相比,中国紧固件的价格最大可以高出15 %以上。
此外,价格削弱中的交通,税收和产品可靠性保险等因素已经被解决了。产品可靠性是扮演一个特别重要的角色。如果作为进口商,他们承担产品的可靠性的责任或者当产品已经运到欧盟时,生产厂家仍然要承担产品的可靠性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对分销商而言,就完全是不同的处境了。各自产品责任政策的价值,运输成本等,都必须算进来自第三国进口商品的价格中去。
最后进口产品和欧共体商品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同样适用于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出口国家如马来西亚,泰国和台湾的商品.因此,不是来自中国的据称倾销产品导致价格削弱政策,而是一般的进口商品所导致的.这意味着,与欧盟市场相比,出口市场国家纯粹的成本优势已经助长了价格削弱,这并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所导致的。
4.对社会行业财政和经济状况的影响,如销售额,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利润率,产能利用率,现金流量,存货,人员编制情况,工资,有可能采购资金等实际或潜在的下降。
现在事实证明,最终影响欧共体产业的是,国际社会工业不能够满足受影响的螺丝产业的需求所导致的。
因此,可以假定,作为简单的大规模生产的商品,这些螺丝钉也将不得不依赖进口,将与反倾销税的落实独立开来。从业务角度来看,在欧盟扩大生产这种产品的生产能力是不大可能。此外,反倾销税将无法建立生产者的竞争力,反而导致这些需求转移到由其他出口国家提供。欧洲进口商将面临没有其他出口国的生产能力足以媲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问题。这将带来商品短缺的危险,从而影响到欧洲的相关产业,如汽车,机械和建造业。
五、欧共体利益
在欧共体和其他出口国家生产力相当紧张的情况下,征收反倾销税将大大加快生产集中化过程。欧共体缺乏足够的生产力面对竞争,这可能会导致生产垄断。
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涉及社会产业,工业用户,进口商,分销商和最终消费者,反倾销措施并不能被认为是以欧共体的普遍利益为出发点的。它将损害的欧洲分销商,并威胁他们的员工。由于进口商品缺乏与欧洲的商品相似性,生产者将不会从强加于分销商的担子中获利,这也将导致消费价格的提高和欧洲螺杆采用行业的经济区位劣势。在此情况下,分销商承担在生产过程中顺利提供产品的角色。最后,这只会增加了行政工作,将导致更高的成本。
我们提交申请下列进度程序
1. 参与听证会,特别是欧委会讨论关于存在相似的商品和欧共体的利益。
2. 获得非机密性的程序文件和初步结果和最终结论的相关邮件
最好的祝愿
RA Andreas Kammhol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