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通知要求各地严禁落后产能转移流动

来源:报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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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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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严格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流动的通知,要求各地高度关注落后产能转移的趋向,坚决防止落后生产能力的流动和转移。

 

    国家发改委在通知中提醒各地,目前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不同地区和行业正在取得积极进展,但是,一些已淘汰或拟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正在成为部分地区和企业的招商目标。对此,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措施加以制止。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淘汰的主体装备设施处理方式和去向,对将淘汰的落后主体装备作为生产设备自行出售、转让,形成落后生产能力外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鼓励社会公众监督举报未能按规定彻底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出售转移及作假欺骗等行为。要严格控制新上项目,坚决防止以招商引资、产业转移等形式新增落后生产能力。

 

    各地对采用二手装备新建和改造扩建生产线的项目要进行重点审核,特别是对二手设备的工艺技术及产品水平、消耗和排放指标、装备来源、转让原因等情况要认真审核分析。对引进、接纳、新建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关闭,并追究业主及地方管理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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