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外资并购 商务部将出台两新规

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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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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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并购审查规范性文件目前正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修改制订中,有望于今年年内出台。该文件是去年年底商务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细则。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室主任金伯生研究员在近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出台外资并购的规范性文件不是为了限制,而是重在规范。为适应当前我国外资并购的新形势,出台一个规范性、操作性强的政策是好事。

 

    据记者了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在第四次修订中,修订后的《目录》将是第五个版本。新版本将在今年上半年对外公布。

   

    外资并购审查着重三方面

   

    商务部部长助理傅自应近日表示,商务部对外资并购的总体思路是规范、管理、发展。他说,“并购是经济生活中的正常行为。随着近年来中国市场不断的开放,外资并购的增加,相关法规有必要做一些调整。即通过对并购行为的规范,使并购这一方式成为进一步吸引外资的主要手段;另一方面,防止外资并购对国家安全产生一些影响。”

   

    傅自应透露,对外资并购要审查的要素比较多,包括国家产业安全、资源合理使用、国家生产力布局、技术水准以及资本金项目等规定。但关键是三个:一是反垄断、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审查;二是国家经济安全审查;三是国有企业并购和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合乎规定程序,保证在岗以及下岗职工利益。

   

    去年颁布的《规定》,明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如果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当事人应进行申报。同时,明确商务部有行使反垄断审查权。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如何界定重点行业?外资并购的审查协调机制如何运作?

   

    金伯生表示,“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暴露的问题很多,其中不少问题不是仅靠《规定》就能解决的。应当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和其他相关规章,完善《外资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还应该设立专门机构审核重大外资并购案。”据了解,目前涉及并购的反垄断审核,由发改委、工商总局和商务部等部门共同参与,而涉及国企以及上市公司的并购,还需国资委、证监会等多个部门协调。

   

    限制和鼓励类将有调整

   

    金伯生介绍,《目录》将外商投资领域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大类。《目录》第一个版本是1995年出台的,在199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在2002年中国加入WTO前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添加的新内容主要是加入WTO的承诺,2004年我国加入WTO后情况有一些变化,所以2004年又对《目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据介绍,第四次修订的新版本《目录》依然会保持鼓励、限制和禁止的格局,但会根据新的情况对具体行业进行调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加入WTO以来关于服务业的承诺的变动以及执行情况,更重要的是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对一些过去鼓励的,或者一些投资过度的行业和项目进行限制,还要增加一些鼓励类的项目。未来五年,我国将重点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环保产业,“我认为这种修订是配合经济发展的常态修订。”金伯生说。

   

    傅自应明确表示,要适当放宽中西部地区部分行业的外资准入条件,我国将鼓励外商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培训中心;鼓励跨国公司与国内研发机构开展合作,扩大外商投资技术的溢出效应;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健全创业投资的内部机制,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行为,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等。
   
   

    我国将推动服务业的对外开放,重点引导外资投向附加值高的金融、物流、信息技术软件技术研发等现代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的比重。希望更多跨国公司投入中国的新农村建设,投入中国的中部崛起,投入中国的西部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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