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就调低8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做出解读。
侧重大行业细化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是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应纳所得税额)时预先规定的比例,是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占其经营收入的比例。国家税务总局9月17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8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都有不同幅度的下降。
具体来看,农、林、牧、渔业为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
据了解,此次调整应税所得率有以下变化:
对行业进行了细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只分5个大行业规定应税所得率。由于大行业内部不同子行业的利润率差别较大,对大行业进行细分,这样更符合行业内部各个子行业的实际情况,也便于税务机关操作。
适当降低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根据测算情况,对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业和娱乐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适当降低。
国税总局同时明确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仍需按照10%~20%的税率标准来征税。
应税所得率须匹配赢利水平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GDP近六成,上缴税收占全国近半。据了解,仅北京就将有2万家小企业有望享受到税收优惠。国税总局负责人介绍,虽然调低应税所得率的结果也会使企业少缴所得税,但与降低税率的性质完全不同。调整应税所得率后,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仍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核定征收又分为定额征收和核率征收。其中,核率征收是税务总局根据各行业的情况核定不同的利润率,一般不具有查账条件的小企业,都使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这些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管是查账征收企业还是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均为33%,但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另行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已不能适应现在的形势,主要存在比例偏高和难以执行到位的问题。如《暂行条例》规定,工业和商业的应税所得率为7%~20%,建筑业为10%~20%,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规范,企业利润率趋于降低,造成规定应税所得率比目前实际偏高,使纳税人面临税负不合理和税负过重的双重压力。个别地区突破《暂行条例》的规定,擅自下调应税所得率,使同一地区相同情况的纳税人因征收机关不同而产生不同税负。
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既关系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和持续发展,同时也关系国家税收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和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上述负责人强调,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必须与纳税人的赢利水平相匹配,如果应税所得率定得过高,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会过重;如果定得太低,核定征收就演变成了一种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