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称:并未调低八个行业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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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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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称,从今年1月1日起,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以下标准执行:农、林、牧、渔业3%至10%,制造业5%至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至15%,交通运输业7%至15%,建筑业8%至20%,饮食业8%至25%,娱乐业15%至30%,其他行业10%至30%。”

    针对个别媒体关于国家调整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报道,国家税务总局今天澄清说,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通知所调整的是应税所得率而不是企业所得税税率。虽然调低应税所得率的结果也会使企业少缴所得税,但与降低税率的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等同起来。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应税所得率是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占其经营收入的比例,该比例根据各个行业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情况分别测算得出,它不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这位负责人指出,此前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使纳税人面临税负不合理和税负过重的双重压力,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调整后的企业应税所得率有以下变化:

    首先,对行业进行了细化。原规定分5个大行业规定应税所得率。由于大行业内部不同子行业的利润率差别较大,对大行业细分为8个,这样更符合行业内部各个子行业的实际情况,也便于税务机关操作。

    其次,适当降低了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根据测算情况,对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业和娱乐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适当降低。

    再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事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指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变化,企业所得税税率也没有变化。个别媒体称“国家税务总局调低八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不准确的,容易使纳税人造成错误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称,从今年1月1日起,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以下标准执行:农、林、牧、渔业3%至10%,制造业5%至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至15%,交通运输业7%至15%,建筑业8%至20%,饮食业8%至25%,娱乐业15%至30%,其他行业10%至30%。

国家税务总局调低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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