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9日,加边境服务署作出终裁决定,裁定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紧固件产品存在倾销及补贴,倾销幅度为3.46%-170%,平均倾销幅度为71.95%,补贴额为每公斤紧固件产品1.25元人民币;裁定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台北的紧固件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39%-170%,平均倾销幅度为68.94%;终止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台北的紧固件产品的反补贴调查。
边境服务署在终裁决定中指出,由于中国政府在反补贴政府答卷中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使加调查机关不能根据答卷中的信息计算补贴额,同时,在烧烤架反倾销反补贴案中,调查机关搜集的信息只有极少量可适用于紧固件案,因此,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采用了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计算被调查产品的补贴额。补贴额由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和加工成本之和减去出口价格获得。
加国际贸易法庭将就本案的损害部分继续进行调查,并将于2005年1月7日之前作出终裁决定,并最终确定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如国际贸易法庭裁定倾销或接收补贴的被调查产品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本案将终止调查,所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也将被返还给加进口商。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就加边境服务署的终裁决定向加联邦上诉法院申请司法复议。利害关系方包括受终裁决定直接影响的进口商、出口商、出口国(地区)政府和申请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