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制造业进口税优惠政策改为先征后退

来源: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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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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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16个重大装备制造业进口税优惠政策作出调整:停止执行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实施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政策。政策的调整旨在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

 

   通知指出,对于已实施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经四部委共同审核确认,停止执行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其中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上下游产业的供需情况,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或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税收优惠,过渡期结束后完全停止执行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

 

   通知强调,企业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其中,上市公司所退税款按定向增发新股转作国家资本金。

 

   其它形式企业所得税款转作资本金的方式是:国有独资企业直接增加注册资本金;含国有股东的公司制企业,由国有股东持有新增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存在多个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由各国有股东协商确定);无国有股东的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持有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

装备制造业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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